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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者:时间:2011/06/28

  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报告程序和要求,增加了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群体药品不良事件调查核实评价的要求,增加了“药品重点监测的要求”,并对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监测工作提出更明确和更高的要求。
  6月24日,省局组织各市局相关人员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部分代表参加了国家局召开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视频会议。省局陈时飞副局长要求各市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省内要抓紧制订我省的实施细则,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