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检验须知
1、样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污损。
2、样品内包装除具有必须的药品信息外,还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3、每次送检均需提供法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生产批件及质量标准复印件;样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及检验量的三倍
4、委托人应提供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对照品有品质证书或加盖红章的溯源证明,对照药材需提供品格鉴定证书)。
5、检验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颁布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项累计收取。
申请复验须知
一、以下情况之一不接收复验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中的致病菌检查等。
2、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可见异物等。
5、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6、收到检验报告书超过7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
2、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办理时
1、需准备的材料:
检验报告书原件以及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检验报告书收到日期证明:加盖申请复验单位红章申请表3份。
2、申请项目的检验费用。
3、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检验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颁布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项累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