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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时间:2010/09/03

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省、市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我所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药检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由药检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所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药检所党政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重点岗位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一)落实责任,履行职责(20分)。
  药检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措施得力,取得成效(5分);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分);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5分);研究制定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及抓落实情况(5分)。
  (二)廉政教育,积极参加(10分)。
  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和党风党纪法规学习,参与各种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
  (三)落实制度,严格执行(15分)。
  按照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5分)。根据分管科室自己的工作特点,建立有效防范约束措施,在重点岗位的防范措施取得显著成效(5分);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监督制约,提高对外窗口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5分) 。
  (四)信访举报,及时处理(15分)。
  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和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5分);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不护短说情,不隐瞒,不包庇,不手软,敢于揭露问题,严肃执纪,秉公执法 (5分) ;自查自纠经常化,对分管科室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果断措施 (5分) 。
  (五)加强监督,纠正不正之风(10分)。
  职责范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正之风等问题进行纠正和查处,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分管科室不存在利用管理权等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六)廉职勤职,以身作则(15分)。
  被考核人能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纪律,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能主动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没有有效投诉。
  (七)作风正气,无人违纪(15分)。
  能按照省、市局党委提出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得到遏制,依法行政,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分管科室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采取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方式。
  (二)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市局组织的考核;药检所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三)在经常性考核和自查的基础上,由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对考核对象通过听个人汇报、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走访群众、征求意见、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考核。
  (四)被考核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的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和杜绝弄虚作假或支差应付行为。
  (五)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3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补课,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经考核确定为好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